本院在执行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飞财务公司)诉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财务公司)、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广州白云山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服务公司)和白云山集团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07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延、殷海龙,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及被申请变更人白云山服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民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称:我司申请执行白云山财务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我司与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及被申请变更人白云山服务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及《债务转移协议》补充协议。为此,向贵院申请将原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变更为“白云山服务公司、白云山集团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债务转移协议》及《债务转移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2、白云山服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及白云山集团公司辩称:同意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的意见。
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及白云山集团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申请变更人白云山服务公司辩称:同意申请执行人西飞财务公司的意见。由于被执行人白云山财务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我们四方通过协商,自愿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及《债务转移协议》补充协议,请求法院按上述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