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加工方的疏忽存放材料的仓库失火,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全损毁,谁应承担风险责任?
更新时间:2019-08-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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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加工方的疏忽存放材料的仓库失火,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全损毁,谁应承担风险责任?加工期间原材料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收执后,虽然原材料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
由于加工方的疏忽存放材料的仓库失火,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全损毁,谁应承担风险责任? 加工期间原材料毁损的风险应由
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收执后,虽然原材料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
由于加工方的疏忽存放材料的仓库失火,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全损毁,谁应承担风险责任?
加工期间原材料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收执后,虽然原材料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因此仍要定作人来承担原材料的风险,对定作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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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饮料店!由于疏忽,几包原材料过期,中间加工销售14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形式有:
1、两头在内,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均验收入库;
2、一头在外,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
3、两头在外,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均未验收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