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被第三人丢失保管人要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5-11-2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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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家住庆阳的郑先生因有事要出远门,将自己的一本重要集邮册交由刘某保管,并委托刘某在其好友王某来后交给王某。刘某拿到集邮册后非常喜欢,每天翻阅。刘某的好友赵某看到后,提出拿回家看看。刘某无奈将集邮册交给他,并委托他妥善保管。两个月后,王某来找刘某要集邮册,刘某找到赵某,而赵某已将集邮册丢失。郑某听说后,要求刘某赔偿。刘某却认为,东西是赵某弄丢的,应当找赵某索赔,与自己无关。

  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是集邮册的保管人,除非与郑某之间存在约定,则不得将保管物再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刘某应对集邮册的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刘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找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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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更衣室的橱子里丢失了怎么办?公司应该赔偿吗?
可以与公司协商,让公司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电动车丢失,保管站有责任?
你好,如果是有偿保管,对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个人信息不能随便查,但案处理中有必要,可以向法院申请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你好,您说的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
你好,这是可以帮助你,民事纠纷可以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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