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用吊车,配合甲方吊装,具体内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 型 吨吊车, 台.
二,施工内容和地点:
三,租赁时间暂定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财务结算:
1,计收费标准: 甲方包月租用 元/月,每天至少保证一个班,超出时间按国家标准,四小时之内为半个班,八小时之内为一个班.
2,进出场费: 元(汽车吊即路途台班 个班)由甲方支付.
3,严格执行任务单签收制度,甲方须根据协议每天认真签署任务单.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机械进场前,支付 元的预付款(进出厂费),车辆到达甲方场地预付 天 元的预付款,以后每 天付一 次.
5,甲方必须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总费用的2‰每天计收违约金,还有停止吊装或终止协议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部件),甲方要负责赔偿.
六,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证书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七,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机组人员自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如乙方机组人员故意懈怠,在有足够佐证材料证明下,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更高素质的吊车司机.
九,施工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及工吊具均由甲方负责.如需夜间施工,甲方必须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机械进场后,如因上述问题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如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2天维修,保养车辆的时间,不得扣除租赁费,维修时间超过3天,按实际超出时间扣除租金,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其它:
1,乙方机组人员在甲方施工期间,住宿就餐等生活问题由 方负责.
2,乙方机组在施工期间所用燃油料,由 方负责.
3.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在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价款全部结清后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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