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哪些特点

更新时间:2012-12-1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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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非常严...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哪些特点呢?本文为您解答。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在中国,有地方政府分设国土管理和房产两个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对其分别发证,但因两种权利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分属不同当事人时,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触,致使人们对二元主义产生误解。

  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均附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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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转让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律师您好,土地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有哪些
你好,土地出让是国家的土地收取一部分钱按照要求暂时将土地交由受让人开发管理;土地转让是指受让人的土地转让给另一家,需要交纳费用,但是出让年限是按照你第一个出让人的年限继续的(例如:居住用地70年,第一家受让人用了5年转让给你,办理完手续,你的使用年限只有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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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个人信息权益被侵权了吗
你好,若房东拒不履行义务,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房管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提交租赁合同、沟通记录、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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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12执2687”可能是一个执行案件编号,“黑”一般代表地区简称,0112可能是特定代码,26
你好,可以具体说明一下事情,以便更好地维护利益
您好:根据上海公租房动迁相关规定,你可能有补偿份额。在上海,公房动迁补偿权益主要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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