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中,购车指标转让合同在形式上一般分为两种:1、借名购车,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又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并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使用费;2、暂缓过户,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指标出让人所有的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使用费。实际上,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通常情况下,双方为了在车户分离状况下更好的使用车辆,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确认该合同无效!理由是购车指标转让行为直接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六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的规定,转让行为导致车户分离现象也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指标受让人为了实现将机动车登记于指标出让人名下的目的,显然会借用指标出让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机动车登记。这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有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条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注:“购车指标转让”所导致的“车户分离”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明知故犯的欺诈行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下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首先,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除外。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找法网小编带来”总结:小伙伴们还是谨慎转让购车指标吧,如果转让行为让行政机关查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都将会被收缴,购车指标也会被收回且三年内不得摇号、不得申请登记。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合法吗,还有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找法网律师给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