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在哪

更新时间:2022-06-0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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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购销合同主要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而采购合同是企业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那么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在哪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在哪

  1、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合同中既采购货物又销售货物,而是要分别订立采购或销售合同。

  2、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是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作为甲方,销售方作为乙方;如是销售合同,一般销售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

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在哪

  二、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在哪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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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的内容不同: 1.1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1.2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特征不同: 2.1 购销合同的特征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2 技术合同是作为技术合同的补充部分,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管理职责: 3.1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3.3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1、合同的内容不同: 1.1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是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1.2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特征不同: 2.1 购销合同的特征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2 技术合同是作为技术合同的补充部分,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管理职责: 3.1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3.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3.3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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