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7-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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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是属于一个建筑项目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将工程完成的过程,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一是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三是要特别注意工程竣工日期。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工程的范围有哪些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三、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樊云峰,建设工程专家,工学学士,法律硕士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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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内涵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有: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的意思有什么
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即工程款优先权的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2. 范围特定,即工程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中与工程无法分割的价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可以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将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法律有什么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自动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的约定。其成立要件包括:
1. 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 工程价款仅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
3. 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且该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畴。
4. 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但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5.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6. 该权利的行使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可以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并就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