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和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另外,该费还规定有扣缴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如果有广告业务的收入,是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没有的话可以不用交。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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