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精力对合同条款“咬文嚼字”、“寸土必争”是人们的普遍作法,但在合同之外还有许多与合同条款等值的东西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
1.标准与规范
有些东西是否列入合同附件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无论是否列为合同附件对于双方其实都有约束作用,但列为附件往往更有利于接受产品或服务的一方,这些东西就是产品或服务的标准)质量标准、产品说明等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合同中不加约定提供产品的一方也必须执行。但服务方面的标准比较难以制订,因此接受服务的一方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并作为附件以便实现合同目的。
产品的质量标准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分,其中的国家标准还要分为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标中的强制标准,除非国家没有相关的强制标准。而对于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格外注意其标准能否满足买方的需要、这一标准的产品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当然,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解决一些问题以对抗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产品说明书既是产品销售所必备的文件,也是一种明确双方责任的手段,同时也是成熟的法务工作人员必须加以关注的内容,许多交易的成功与失败不在合同而在产品说明书。有些不便在合同中说明的内容可以通过产品说明书加以说明,而对于至关重要或产品说明的内容极为重要的交易,也不妨将产品说明书直接作为合同的附件、衡量产品质量的标准。
2.格式合同与范本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一规定增加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使得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取得了格式条款的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些法定的义务。除了面对个人用户的产品或服务外,大量的原材料方面的交易其实根本不是格式条款,往往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后加以确定,其实只是范本合同而已。但恰恰有许多合同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这不仅仅是对于法律的误解,也会为自己带来没有必要的损害,使得义务多于实际的权利。
因此,必须使合同当事人明白,除了真正的大批量使用、条款未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均是范本合同,并在具体签订前与对方协商确定具体条款。从另一个细节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的说明资料
除了合同中的约定外,产品的说明书在事实上往往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它不仅仅告知客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同时也为经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了界限。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经营者都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尽这种告知义务,就不可避免地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更是如此。因此,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技术数据与其他资料一致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地要提到产品的技术数据,为了避免自己的说明体系产生麻烦,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技术数据应当与合同、技术资料中所提及的产品技术数据相一致。对于一个产品线比较长、产品种类繁多的生产型企业而言,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做不到这一点则是十足的管理混乱。
(2)明确正确使用的方法
与广告相反的是,产品说明书中要尽可能提示不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危险,明确地说明正确使用的严格方法、程序。这些方法对于生产企业的产品责任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履行告知义务、划定责任范围。
(3)明确生产者的责任范围
说明书中可以用“特别提示”、“警告”等方式指明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人身、财产危险及产品的损坏,以及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和范围。特别是对于某些不在国家强制性要求范围之内的产品,约定的“三包”义务也是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旦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承诺,就必须履行,否则最终用户有权依法要求其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