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并列关系而产生的歧义
更新时间:2019-09-0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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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此类歧义出现得较多,也最容易被人忽视,甚至在这方面产生歧义的句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反而成为一种“正常”的用法。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一语,由于从语法角度可能分为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分析一下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理解为
此类歧义出现得较多,也最容易被人忽视,甚至在这方面产生歧义的句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反而成为一种“正常”的用法。
如:“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一语,由于从语法角度可能分为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分析一下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理解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全部与“
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另一种是理解为根据“民法的有关条文和合同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也即根据的都仅仅是两部法律的部分条文。在这种歧义中,产生歧义的原因是“及”字引起的“民法通则”与“及”字以后的成分的并列,而且“及”后面的部分可以是“合同法有关条文”、也可以是“合同法”。要排除这类语言歧义,首先要看表达的意图到底是什么。
如果要表达的内容是“民法通则”的全部与“合同法有关条文”,则该句只要调整“及”字前后两部分语法成分的位置,就可以消除歧义。修改后的句子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民法通则的规定”。
如果要表达的内容是“及”字前后两部法律的各一部分,则只要在前一部分增加“有关条文”即可消除歧义。修改完的句子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文及合同法有关条文的规定”。
与此相类似的情况非常多,只不过某些语义通过知识面可以排除歧义;例如某
产品说明书中的“轮胎气压过低会增加油耗和轮胎的磨损”。这句话中容易产生歧义而被理解为“油耗的磨损和轮胎的磨损”,因为“油耗和轮胎”从语法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并列关系而共同修饰“磨损”。但由于“油耗的磨损”是根本不存在的,对于这类不尽完美的表达仍然不会被误解,但要完美表达则应当调整顺序为“轮胎气压过低会增加轮胎的磨损和油耗”,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即使对于那些并不熟悉汽车的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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