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馆,来达到行骗目的。
行骗人往往用假的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 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 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 厄运。
行骗人往往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 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讯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 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作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就这样,骗子 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低的假冒 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骗子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便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充分 利用其坐商(有固定铺面来经商的)所占的“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 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债权人拖垮而达到行骗目的。
此类骗术的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骗人往往把别人 的货说成自己的,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的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银行资产。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
行骗人得手后,便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上门索债的人,有的甚至将原企业注销,远走他乡,另起炉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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