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中间人引导医患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1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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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处理医患纠纷是一个老话题,人民调解也不是一件新鲜事,但当两者巧妙结合起来,神奇的威力便显现出来。在瑞昌市,有一起医患纠纷闹了近4年,医患双方调解处理不下20次,就差闹上法院。直到去年8月6日,由2名律师、3名医学专家、6名专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从当天上午

  处理医患纠纷是一个老话题,人民调解也不是一件新鲜事,但当两者巧妙结合起来,神奇的威力便显现出来。

  在瑞昌市,有一起医患纠纷闹了近4年,医患双方调解处理不下20次,就差闹上法院。直到去年8月6日,由2名律师、3名医学专家、6名专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从当天上午9时开始进行调解,到晚上9时,将这桩跨时久远的医患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调解工作结束时,医患双方代表道出了相同的一席话:“是你们的工作方法和态度感动了我们,你们给我们双方找台阶下,我们不能不给你们面子。”

  中立第三方的出现,是这起纠纷在短时间内得以了结的重要原因。调解组成员之一、瑞昌市司法局局长张木孝给记者讲述了调节这起纠纷的艰难进程:当天上午,经过调解组耐心的协调,医患双方答应接受调解,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医方对15万元的赔偿要求表示不能接受,并声称不想再谈,那时已经是中午1时。调解组决定邀请医方代表共同进餐,争取利用吃饭时间再加强沟通。经过再三劝说,医方代表答应看在调解人员的诚意上再谈,但前提是赔偿标准必须降低;午餐后,调解组又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劝其适当作出让步,调解人员还以个人名义,从感情、耗费精力、身心健康等角度耐心与患者家属谈心,终于促使患方答应降低赔偿标准。

  去年11月底的一份统计显示,全省各级医患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共成功调解132起医患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

  调解组织具有官民双重色彩 医患信息对称减少无谓纠纷

  事实上,对待医患纠纷这个难题,全国各地都使出过不少招数:江苏、安徽等地部分医院曾经尝试与一些相关的公司签约,将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委托给公司完成。但由于公司不具有某种值得患者信赖的特殊身份和权威性,这些做法效果一直有待验证。

  去年7月初,由省委政法委的牵头,我省组建了省级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司法、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我省将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正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这在全国属于首创。当月,我省在各设区市及县(区)设立了相应级别的调解委员会。根据规定,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医调委”介入,由“医调委”组织专职调解员、法律专家和无利益关系的医学专家组成调解组。调解组先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理由,然后在回避当事人的环境下,形成规劝双方的意见。在交流过程中,调解组成员始终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尤其是专职调解员,更是把平日调解家长里短矛盾的本领全部使上,许多接受过调解的人都说:跟这些调解员交流,火气很容易消散。

  “医调委”拥有大批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作为智囊库,使得以前因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无谓纠纷大大减少,也为这一新型的调解组织注入了更多的民间色彩。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赣州市某医院在治疗一名眼科患者时,按照常规疗法开药,后来患者对药物产生过敏,医院才了解到患者是因为全身基础性疾病引发眼疾。医患纠纷产生后,患方提出51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只答应赔偿4万元,并免去医药费。双方僵持不下,市卫生局负责人登门调解,也没能解决纠纷。“医调委”工作人员介入后,直接指出院方存在的过错,并对患方代表进行细致耐心的解释,最终将赔偿额定在17万元,双方均表示接受这一调解意见。

  处事公正取信医患双方 专业中间人路渐走渐宽

  省级“医调委”办公室主任陈国盛介绍,“医调委”面世半年以来,因为免费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已经在广大患者当中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目前,在我省许多医院,都张贴着“医调委”的宣传单。

  “医调委”的成立,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普通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只需一两个调解员上门做工作,问题一般都能得到解决;而医患纠纷一般具有赔偿额大、内容复杂等特点,医学、法学专家参与进来不说,许多县(区)司法局长顶在调解第一线的事情也是“家常便饭”。吉安县司法局局长钟健生讲述了一起自己参与调解的个案:去年8月初,永阳镇村民肖某因头部不适前往镇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对其进行打封闭处理,之后患者出现脑颅出血死亡。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认为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卫生院治疗不当引起,坚持不送尸体进殡仪馆,并提出22万元的索赔要求。县“医调委”组织专职调解员和医学、法学专家共赴现场进行调解,由于患方情绪激动,调解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这时候,法学专家有理有据的劝说起了关键性作用,尽管过程一波三折,但经过三天三夜的耐心调解,这起纠纷终以卫生院赔偿6.6万元得到解决。[page]

  不偏不袒,是“医调委”开展工作的宗旨,也是它赢得医院和不少患者信赖的原因。采访中,许多调解员谈起他们的工作之道:一方面,充分考虑患者特别是死者家属的心情,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认真算清医方责任,切实为患方“讨公道”;另一方面,配合执法机关严厉打击恶意的“医闹”行为,使一些医疗机构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委曲求全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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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成功,可三个月过后还是看不见,医院也答应协调赔偿,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该如何赔偿?
医患纠纷有三种表现形式: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 医患纠纷中的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损害赔偿,关键应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和造成损害来确定。患者家属能否主张医院的过失和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行为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应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一、患方对医疗纠纷存在举证困难:1、医疗行为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2、医疗行为受到诊治时间、医疗水平等因数的影响;3、医疗行为具有相当之专业性。 二、按照法律规定, 医疗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处理医患纠纷有三种解决途经: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依上述程序, 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方可向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或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裁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治疗过程中都采取了那些治疗措施,还说她后来在其他诊所做了牙齿的相关治疗,我们可以告她诬陷吗?
无论是否收取费用,你们实施的医疗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害应予以赔偿,但对于其自身过失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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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你好,您说的情况可以直接起诉的
你好,这是可以帮助你,民事纠纷可以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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