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法院网执行热线接到举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拖欠货款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
1993年8月,被告邢台市深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平)从原告邢台市运输总公司一公司太脱拉汽车配件经销处购买价值85677元的汽车配件。此后不久,双方签订购销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是,深亚公司一直没有及时偿还货款。1995年,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5]东民初字第17-35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深亚公司偿还原告货款85677元及货款利息51400元。
1996年12月,桥东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得知,被执行人深亚公司在1996年就未进行年审,被吊销营业执照。该被执行人已不存在,无法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隶属及投资单位均系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月,(2004)邢东执字第263号裁定,追加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为被执行人。虽然桥东法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又是两年过去,本应在十几年前就拿到的款项,至今还有12万余元没有着落。
申请执行人太脱拉汽车配件经销处经理兰先生在向本网举报时质疑:“桥东区法院数次拿出明确结论确定邢台市检察院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邢台市领导也一再批示督办,可是为何迟迟不能落实?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接到举报后,本网与桥东法院进行核实,得知本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