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4-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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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生意人来说,可能会有很多人欠他的钱,当然,他也可能同时欠别人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可以进行债务转移的,让别人承担自己的债务,与此同时还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二、债务承担的特点是什么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三、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哪些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进行债务承担的时候,事先一定要取得别人的同意,不然就是无效的,为了安全起见,双方还要签订合同,债务转移没有问题,但是千万不要欠债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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