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代理法律制度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许多国际条约也都对国际代理进行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1991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于规范外贸代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无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我国外贸代理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委托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
(3)由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承担直接的行为结果;
(4)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
(5)整个代理关系由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构成,即国内企业与国内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及外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我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这一制度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间相互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第二,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间相互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第三,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口或出口商品,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在这三种类型之中,尤以第三种类型最具代表性。因我国实行外贸管制政策,对外贸易经营权须由国家授予,并且只有少数公司、企业享有这一经营权,大多数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只能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从事外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