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失效]
更新时间:2019-07-03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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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效日期:2000-7-2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2〕218号《关于对无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的产品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产...
失效日期:2000-7-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2〕218号《关于对无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的产品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约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又无法定期限的,可以比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需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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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法律分析:
(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地方)标准相抵触;
(三)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真实。
产品质量异议期限如何约定
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对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对质量异议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