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问题的关键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财产,如果未获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成为审判实务的疑难问题!
首先,先说说什么是无权处分。典型的无权处分少有争议,例如: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争议较多的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财产的,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分两种情况: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财产的皆为无权处分;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占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的,也属于无权处分。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
财产的合同。它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等行为有区别。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现行合同法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如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溯及力等等,亟待予以修改或做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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