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复文
更新时间:2019-07-04 0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杨小川同志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来信询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委会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的规定,与第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杨小川同志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来信询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委会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的规定,与第四十九条十五天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有矛盾,如何执行问题。我们认为,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责任后的十天内”应当理解为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十天内。期满不执行,按逾期付款处理。
二、《经济合同法》溯及力的问题。国务院<1982>七十三号文件规定,《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即《经济合同法》施行前,当事人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在处理纠纷时仍适用之。关于仲裁程序问题,与《经济合同法》不抵触的仍然有效。关于仲裁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问题按国务院<1982>七十三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