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的赠与合同应当履行

更新时间:2019-07-22 0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小兴,男,北京某高校学生,与被告王先生为父子关系被告:王先生,男,45岁,与原告小兴为父子关系原告小兴,男,北京某高校学生,与被告王先生为父子关系,王先生与小兴母亲离婚后,小兴一直随父亲王先生生活,父子相依为命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1月21日,王

  原告:小兴,男,北京某高校学生,与被告王先生为父子关系

  被告:王先生 ,男 ,45岁,与原告小兴为父子关系

  原告小兴,男,北京某高校学生,与被告王先生为父子关系,王先生与小兴母亲离婚后,小兴一直随父亲王先生生活,父子相依为命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1月21日,王先生还与小兴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某号院的房产赠与小兴。小兴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还于签订合同当日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内容如下:“一、赠与人王先生是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某号院某房产(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0.56平方米)的产权所有人,现赠与人王先生自愿将上述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小兴所有。赠与人王先生提出,受赠人小兴需保证赠与人生前有权无偿在该房中居住;未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房产;二、受赠人小兴表示接受赠与,并自愿履行赠与人提出的赠与条件;三、如受赠人小兴违约,赠与人王先生有权收回所赠上述房产或相关财产权益。……”

  此后,小兴一直在此房屋中居住。但再后来,王先生再婚了,对象还带来一个女儿。因继母经常干涉父子俩的生活,导致父子间产生很多误会,关系日益紧张。经小兴多次要求,王先生仍然迟迟不与小兴履行过户手续。小兴为此非常苦恼。在这种情况下,小兴找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希望罗律师能帮助他处理这个案子,让王先生协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罗娟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四个法律问题:

  第一,小兴与王先生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无偿地给予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小兴与其父亲王先生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该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的内容表明,王先生与小兴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其内容体现了王先生无偿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小兴。故应认定王先生赠与房屋的行为是有效的。

  第二,王先生能否撤销赠与行为。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为使赠与合同不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避免赠与的任意性,本条对撤销赠与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王先生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小兴,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据该条法律,王先生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本案是否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在本案中,显然没有以上第一第二种情形,至于第三种情形,因为赠与合同有约定受赠人小兴需保证赠与人生前有权无偿在该房中居住,未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房产;于是罗娟律师向小兴询问,有没有不让王先生居住或者将诉争房屋出租、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房产。在小兴的保证下,律师因此也就排除了此种情形。

  第四,小兴能否要求王先生履行过户手续。

  小兴与王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小兴接受赠与并实际占用房屋,诉争房屋即已归小兴所有。因此,小兴完全有权利要求王先生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明确了以上法律问题,罗娟律师建议,考虑到双方的父子关系,为维护亲情及家庭关系稳定,小兴应继续与父亲协商,恳请他协助小兴去办理过户手续。但通过打电话及当面交涉,王先生仍然拒绝,并告诉小兴,除非法院判决,否则他是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的。迫于无奈,小兴只好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小兴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答辩说,赠与合同约定,小兴阻碍他使用房屋他即可以收回房产,在他再婚后,小兴不许他妻子及其女儿在诉争房屋居住,他们不得已搬出生活。根据约定,他有权收回房屋。而且,他听说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如果过了两个月以后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就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今天(开庭之日)已经距离公证之日超过两个月。因此不同意小兴的诉讼请求。针对王先生的答辩意见,罗娟律师通过询问王先生,首先有何证据证明小兴不让王先生及其妻子住?王先生回答说没有,只是口头说的。又问王先生,小兴有什么过激的行为吗?他又回答没有。因此罗娟律师反驳说既然王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兴有违约行为,那他就无权收回房屋。至于他所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如果过了两个月以后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就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这一说法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小兴也是在合同公证后两个月之内到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王先生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果然,开庭后不久,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小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在法官及律师的努力下,王先生在判决的第二天就陪同小兴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父子终于言归于好。

  律师点评:

  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赠与的撤销权有两种:(1)任意撤销,即在转移赠与财产前,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2)法定撤销权,即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后,也就是《合同法》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具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同时本案赠与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现了法定的撤销权所规定的情形,因此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合同。[page]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原告与被告作为父子,长期在诉争的赠与房屋内共同居住,可以说,诉前赠与行为本身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现因客观原因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父子二人反目成仇,后经多方调解双方虽握手言和,但公堂上的不愉快经历在双方心中短时间内不会消除,而案件背后的隐衷则更发人深思。

  但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使命。本案是一起家庭内部纠纷案,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激化家庭内部矛盾,还会影响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律师应当本着情与法并重的原则,尽量缓和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消除误会,达成谅解。而当事人双方也应以家庭为重,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共同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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