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春,林某与同村其他4位村民外出打工,走之前将村里分给的承包地(每户约1.5亩)无偿让给村民李某耕种,说好由他负责为他们缴纳农业税。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经大家一起协商,李某同意每年给他们每户玉米300斤,作为使用土地的补偿,土地继续由他耕种。
近几年,土地效益越来越好,林某他们打算回乡种地。2010年初,林某与其他4位村民找到李某,要求他返还承包地。李某以当初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应认定是无限期使用为由,拒绝返还承包地,只是同意给他们提高一些补偿,但双方对补偿标准一直没谈拢,这一拖就是5年。今年春节过后,他们再次找到李某要求他退还耕地,并赔偿耕地使用费,不然就去法院告他。李某说,退还耕地可以,但当初没约定耕地使用费,因此不同意给他们补偿。对此,林某他们该如何维权?
案例解析
林某他们之间的承包地纠纷属于流转性质,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均承认流转的事实,该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虽然,他们之间的土地流转既未约定使用期限,也未约定使用费价款。对于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据此,林某他们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土地,鉴于今年春耕已经结束,李某应在今年夏收后返还土地。
而对于是否为有偿,价款是多少没有约定的,应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李某自2000年获得你们土地的经营权,并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无偿使用至今,那么,应以林某他们主张权益之日(2010年)为起算日,给予相应的承包地使用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当地农委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为参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