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胜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克贤,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艳冬,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付克贤因与被上诉人武艳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0日,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付克贤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付克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付克贤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收取1892.5元,上诉人夏邑县诚信货运有限公司797.5元,付克贤负担10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振明
审 判 员 林廷武
审 判 员 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