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7-22 23: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娟。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渑池县仰韶东路安利物流。负责人:曹关银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渑池县仰韶东路安利物流。
负责人:曹关银。
原审被告:刘青。
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娟、原审被告渑池县仰韶东路安利物流、刘青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利货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营
审 判 员 任安生
审 判 员 王永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巍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刘某和尤某于2007年结婚,生了两个男孩。今年杜某和刘某同居
婚外情如构成同居,可以。因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并且手中还握有相关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种情况法院当然会判决双方离婚,并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婚外情,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夜情”、“婚外性行为”等,都不是当然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婚外情,在法官的视角里是看到了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那这种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导致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呢? 也未必。
刘茂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其中一个是在农村,大儿子嫁给刘某投
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