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渑池县仰韶东路安利物流。
负责人:曹关银。
原审被告:刘青。
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娟、原审被告渑池县仰韶东路安利物流、刘青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利货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营
审 判 员 任安生
审 判 员 王永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