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9年7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大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洛阳市冠胜交通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照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大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大唐玻璃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市冠胜交通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胜联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大唐玻璃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冠胜联运公司连带赔偿其玻璃款2万元;陈××、冠胜联运公司连带支付其2008年6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2008年6月26日止的违约金800元(运费1000元,乘以8﹪,乘以10天)。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冠胜联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老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洛阳大唐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冠胜联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第号1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勤社
审判员 苏 娜
审判员 杨 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