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日凌晨,被害人桑某在北京市突然失踪,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抓捕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前乘坐出租车的司机。犯罪嫌疑人当即承认了强奸并肢解杀害乘客桑某某的事实。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已经进行完后,案件被移送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对民事部分没有做出处理,并提示被害人桑某某的父亲桑某对该部分可另行提出民事诉讼。
由于桑某是乡下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没有什么学历,对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于是,他走进了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及时为桑某指派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伟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张律师热心接待了桑某,在了解了案情之后,张律师及时安排桑某准备各项证据,第二天就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了起诉手续。
2013年12月9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这起出租车奸杀案案情重大,在北京市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包括103.9兆赫的交通台、京华时报等多家媒体在开庭时直播了案件的庭审。庭审中,由于考虑到出租车司机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张律师建议只列出租车公司为被告,案由变更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张律师代理原告桑某向法院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31339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15000元,误工损失10000 元等。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人民检察院已经告知了桑某可以对出租司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司机来承担。此外,出租汽车司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与运输合同无关,出租汽车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行为是不能预见的,仅能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违章和交通事故有预见能力。另外,出租汽车司机是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将乘客奸杀的,不是在出租车上,所以,其侵权行为不在运输途中,与运输合同无关。最后,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出租汽车公司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的材料,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安全教育的职责。张律师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及时的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张律师代理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桑某来往处理丧事的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证据。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
2012年12月26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31339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2500元,共计771219元。判决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法院只能支持“物质损失”,也就是说,桑某无法提出死亡赔偿金等要求。因此,基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建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更为适合。而在本案中,被告的选取也很关键。若将犯罪嫌疑人和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话,犯罪嫌疑人将无疑是第一责任人,而出租车公司处于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范畴。就本案来讲,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定罪,且即将被执行死刑,其本身的偿债能力弱,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以运输合同纠纷明确出租汽车公司的责任,将对判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