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杨先生来电咨询:
我有一套房产要出售,2005年1月,李某要买我的房子,双方达成售房约定:协议签订时李某支付两万元,我先将房子腾出让他装修入住,剩余房款截止到2005年年底分两次付清,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但之后李某一直违约,我们又经过三次的补充协议,每次均约定了相应的最后付款期限,同时约定了一旦李某不能如期付清全款,我有权解除并终止合同,并要回房屋。现在,已过我们最后约定的期限,但李某仍未付清房款。请问,我能否解除合同并要回房产?
答: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你与李某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一旦李某不能如期付清全款,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回房产”,现在李某不能如期付清全款,根据你们双方的约定,你作为条件已成就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你仅需要在解除条件成熟时,向对方通知解除,双方的合同即解除。合同解除后,你可以要求李某腾出房屋,同时扣除相应的房租后退还李某已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