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导读:合同解除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约定的或是法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现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或者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合同法是一部私法,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做法不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承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案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根据通说,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