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下面对有名合同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典就有名合同分类和排序的四个模式,笔者指出以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为代表的有债总则或合同总则、在总则下列类合同、在类合同下列各有名合同的三级排序分类模式一改传统的合同立法思路,较为先进,是中国民法典之合同部分立法借鉴的典范。
后合同义务
其次,针对社会合同类型急剧扩张带来的制度挑战现状,对有名合同的分类作出了重新思考,不仅在微观上增加了有名合同的类型,更从宏观上以给付内容为标准将有名合同划分为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大类合同,进而为有名合同法律制度设计了合同总则——类合同规则——各有名合同三层次的应然排序体系。
最后,基于中国合同法律适用尤其是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不规范状态,笔者从实然性角度论证了改革中国当前总则 ——分则的合同排序体系、增加类合同规则调整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文期望通过有名合同法律调整规则之排序体系的重新设计,特别是加入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个类合同规则,变二级调整体系为三级调整体系,为合同尤其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指明方向,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平衡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进而建立开放、富有活力的合同法律调整体系。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有名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