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黄石市集体合同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中央、省属在黄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厅或由省劳动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市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三、应提交的资料
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4份、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书,并盖有企业法人和工会印章、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会法人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提供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四、审查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审查程序及时限
(一)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登记编号;
(二)7日内审核集体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单位;
(三)用人单位按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并上报;
(四)审查无违法内容后,填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经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五)将《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集体合同文本及情况说明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