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1年10月31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并在设计部从事设计工作,底薪为3500元/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
2012年7月28日,该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02月01日至2013年01月31日止。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并未与张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仍按原岗位在该科技公司工作。因该科技公司近期故意刁难张某,且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该科技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2013年12月30日,张某迫不得已与该科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依法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费用,但该科技公司拒不支付,张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工资。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不得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待遇,且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留用员工而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适用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因此,公司应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
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张某工作岗位,且未与张某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主张公司变更其岗位无效。公司单方降低了员工的工资待遇,而未与劳动者协商,公司属于严重违约及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被迫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台账管理,及时查找并发现快到期及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企业不可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变更,且企业不得单方降低员工工资待遇。企业若想变更员工岗位,可制定并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在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