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但应赔偿实际损失
更新时间:2019-06-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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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是委托人吗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建立的合同关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另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代理关系也即解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委托合同正常终止一般是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没有造成损失的,则不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