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未实现其承诺在开发时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料,因此导致开发人员没有按期完成,委托方要求承担责任正确吗?
因为委托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帮助,致使没有按期完成工作,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