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认定特许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责任,则其责任承担方式不外有以下三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也可以依据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控制和过错程度选择适用,来平衡特许人、被特许人和第三人三方的利益。
(一)连带责任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承担责任方式对第三人的保护最为有利。主要适用于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控制和过错程度较高、特许人的控制行为和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关系密切的情形,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或指定供货商的缺陷产品导致侵权的情形,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可以比照民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处理。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第三人在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中也有一定过错,特许人、被特许人一方与第三人一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在被特许人违约或侵权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两方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在特许人、被特许人一方和第三人一方划分责任比例即可,没有必要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也划分责任比例,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第三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首先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特许人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则由特许人承担补充责任。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对第三人保护不力,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避免适用。
综上,特许经营中第三人责任的承担原则应当以"自己责任"为首要原则,来保护、鼓励我国不太成熟的特许经营业的发展;以"控制程度和过错程度"原则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由特许人对其在对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无权控制或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判断是否因被特许人自身经营原因造成违约或侵权,可以参照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根据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控制行为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来认定。如果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属于特许人有权控制的范围,则可以认定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中有过错,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特许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属于其自身经营权的范围,特许人对此无权控制,则特许人不承担责任。关于特许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综合考虑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控制程度和过错程度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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