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汽车不过户也得给租金吗?
更新时间:2019-06-2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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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俞梅出资买车,交与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经营,约定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向她支付租金,可是汽车交给租赁公司经营后,对方以俞梅车辆未全部过户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和返还已过户车辆。昨日,锦江法院对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汽车不过户,也得给租金。
【案情】
俞梅出资买车,交与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经营,约定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向她支付租金,可是汽车交给租赁公司经营后,对方以俞梅车辆未全部过户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和返还已过户车辆。昨日,锦江法院对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汽车不过户,也得给租金。
俞梅向法院表示,2006年5月7日与7月30日,她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她出资购买别克凯越和波罗车各一辆,交与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租赁公司按月向她支付不低于6000元的租车款。为了便于经营,俞梅同意将波罗汽车过户给对方,但是汽车仍然属于她。可是从2007年10月起,租赁公司就不按协议约定向俞梅支付租车款,俞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属于自己所拥有的车辆,并追究租赁公司的违约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表示,根据汽车租赁协会的规定,业主的车辆必须过户给租赁公司,公司才能开展业务,由于俞梅的汽车没有全部过户,因此他们没有支付租金。两辆车都过户后,再给付租金。另外,租赁公司也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波罗车已经过户,租赁公司表示这不存在返还问题。
【法律裁判】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梅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2008年1月14日,租赁公司承诺所欠租金将在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如不支付,俞梅可将汽车开走,这属于协议的补充。由于租赁公司没有支付租金,俞梅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锦江法院一审判决:一、汽车租赁公司返还俞梅别克凯越、波罗汽车。二、汽车租赁公司向俞梅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租车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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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汽车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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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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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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