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1)第一种方式:前期委托服务期间由开发商解除;
(2)第二种方式:如果是业主较少的大楼,可以组织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全体投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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