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种时,如何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5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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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本条显然是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进行的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本条显然是根据数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对其解除的效力进行的规定。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但是,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他物具有不可分的属性,即其分离会明显损害标的物价值的,当事人可就该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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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该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就是交付之时,就没有必要把标的物先归还出卖人,再按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交付。
而且该条只适用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因此你说的动产不是以其最初将动产借给对方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间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