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特定性要求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2019-06-25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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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土豆,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土豆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土豆,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土豆即可,土豆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土豆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土豆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土豆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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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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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起诉的话根据案件的管辖,我们都是可以处理
这个多少钱多少钱多少钱,他他多少钱,还有他的。
你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你去看一下,去看。
威法律师
威法律师
今天 00:31
你好可以说明你的诉求来的啊
唐宏林律师
唐宏林律师
今天 00:07
从积极还钱的角度,你可以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表明还款诚意。在与债权人达
唐宏林律师
唐宏林律师
今天 00:06
小三写的欠条给你是否有效存疑,如果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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