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 发生事故谁担责
更新时间:2019-06-25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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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将车辆卖给了肖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
王某将车辆卖给了肖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车辆出卖人王某和买受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买受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肖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36万余元,出卖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7年6月22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所有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0年3月肖某驾驶该车在许南路八矿段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肖某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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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了没过户出了车祸,应该谁负责
发生车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