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内容及标的物

更新时间:2019-06-2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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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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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该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就是交付之时,就没有必要把标的物先归还出卖人,再按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交付。 而且该条只适用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因此你说的动产不是以其最初将动产借给对方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产权转移
你好,动产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间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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