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保留所有权买卖”
更新时间:2016-05-1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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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那么,什么是“保留所有权买卖”?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举例说明什么是“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例子
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概念
1、保留所有权的目的
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
2、保留所有权的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3、保留所有权所附条件的对象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的生效条件。
4、占有的形态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用取回权。
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5、所有权状况
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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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有什么规定?
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这种约定在买方未完全支付货款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时,即使货物已交付给买方,所有权也仍然属于卖方。这种约定的价值在于,当买方出现付款能力问题或破产等情况时,卖方除了可以要求付款外,还有权要求退回货物。对于卖方而言,这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进行易货交易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是什么意思
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可以双方约定,不能单方面决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法定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的一方有权取回标的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