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李某准备搭乘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办事。上车后,经售票员曾某同意,李某未买车票。运行途中,客车发生翻车事故,致李某受伤,造成骨折,经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8级伤残。为此,李某在多次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1093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车售票员是被告与旅客签订客运合同的执行者,其同意原告不购票乘车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实施的签约行为,因而尽管原告搭乘被告之车未购买车票,原、被告之间仍建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乘车目的地。然而,原告所乘被告之车却在途中翻车,造成原告受伤致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各种损失共45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