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违约在先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3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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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原告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原告天信达公司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货运代理人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被告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

    本案原告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力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天信达公司诉称,2001年1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套货运代理人系统,并负责该系统的安装、培训和技术支持;被告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及系统集成费共46万元,其中的70%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于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延期付款则按照银行规定支付滞纳金。嗣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等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故拒绝支付系统软件版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确认原告于2002年9月18日前完成了约定的系统开发工作,但仅于2002年10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应认定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未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系统软件版本费和系统集成费共计28万元,违约金34980.12元;原告于十日内向被告交付系统软件和操作手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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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方式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步骤如下: 1、明确合同主体,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共同约定合同的内容; 3、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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