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银行借贷之后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它的方便与快捷给许多急于用钱的人莫大帮助,也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借机生财的空子。“无须抵押、无户籍限制,当天就拿钱”此类广告在我们生活中频频出现。然而这些看似诱人的广告背后,往往隐藏着险恶的陷阱。近期,首府警方破获一起民间借贷诈骗案件,50多名贷款人正是轻信了一个“无抵押贷款”广告,不但没有贷到款,反而被骗走了60余万元手续费。
■案件回放
50多人上当
吴女士就是一名“无抵押贷款”的受骗者。今年7月,因生意资金周转,吴女士急需一笔钱,可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也没有人愿意为她担保,她贷款的愿望迟迟没能实现。7月中旬,朋友看到一则关于“无抵押贷款”的广告后,立即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吴女士。
于是,吴女士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按照广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贷款方———新疆瑞明行投资公司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告诉她,该公司与多家银行合作,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不需要作任何抵押。
吴女士提出要贷8万元,问都需要哪些手续。对方说,只需先付贷款手续费4400元。在交纳手续费之前,吴女士到工商部门查证了该公司的登记备案情况,而且也到该公司查看了营业执照等。
“我去查了之后,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而且各种营业手续都比较齐全。”吴女士说,8月15日,她与对方签订了委托融资贷款协议,交了4400元手续费。8月29日,到了发放贷款的日子,吴女士却发现该公司的大门紧锁。这时,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与吴女士相比,在乌市经商的李先生损失要大一些。据李先生介绍,因公司急需钱,看到这样优厚的条件,他就找投资公司提出500万元的贷款。与瑞明行投资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后,李先生交了2万元的手续费。
“当时,我交了2万元,他们给我开了1.8万元的收据,剩下的2000元被贷款部经理收入囊中。”李先生说,之后多次与对方联系,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案发,对方的手机已处于停机状态。于是,李先生急忙向警方报案。随后,警方陆续接到50多人的报案。
一场彻底的骗局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5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都是假名字和假身份证。9月29日,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民警从四川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今年7月10日刘林等5人从四川来到乌鲁木齐,7月17日他们注册成立了新疆瑞明行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个人和企业贷款。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他们在一些媒体上刊登广告,宣传自己贷款的“优厚”条件。正是这些“优厚”的条件,让许多急需用钱的贷款人趋之若鹜。
据天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介绍,报案的50多名受害人中,分别持有不同金额的收据,最少的2000元,最多的则达到8万元,涉案金额达到60多万元。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法恶劣,受害人数众多,应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他呼吁,公众不要轻信“无抵押贷款”的虚假广告,贷款应当遵循合法正当渠道到正规银行办理,并履行相关手续,谨防上当受骗。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贷款、投资、理财等金融知识的宣传,及时披露相关诈骗案件,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近日,记者通过走访发现,首府“急需钱,找xxx”“无抵押免担保”“一小时拿到贷款”的贷款小广告随处可见,一些急于资金周转而又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对此跃跃欲试。但是,他们同时又表示怀疑,觉得这种民间借贷太容易了,担心是否存在一定风险?为此,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这种借贷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贷款人稍不注意,就可能掉进放贷者设下的“陷阱”。
■记者调查
民间借贷业务活跃
10月22日10时许,记者来到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南门附近。记者发现,在这里汇集着许多专业换汇、高息贷款人,他们手里拿着各国钱币,不时地靠近行人,向行人兜揽生意,而这一环节在业内被称为“粘货”。
12时许,记者来到南门附近,一位30多岁的男子立即走近记者并低声问是否需要贷款,记者问如果贷20万怎样办手续,该男子回答:“拿公司资产、房产证或汽车抵押,一手交抵押物,一手给现金。”随后,记者问:“如果贷半年,利息怎样算?”男子回答:“月利息6000元。”记者表示能否少点,该男子说这要向公司请示,并约记者下午面谈。
当日下午4时许,记者按照约定来到西北路一家酒店,一名自称姓赵的经理与记者见了面。赵经理介绍,贷款年限最长为1年,贷款前必需交纳3000元手续费、公证费,另外要预交前两个月的利息。
记者问如果半年后不能按时还贷怎么办,赵经理则表示如果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公司将对贷款人抵押的保值物进行拍卖。而对于贷款利息,赵经理则说最低月利息为5000元。
10月25日,记者再次来到南门附近,另一位业务员向记者套近乎说:“那天的生意谈妥没?在我们公司贷款,可以免去你抵押的烦恼,想贷多少都行,不限定还款日期……”在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page]贷款业务的好处之后,该业务员告诉记者,只是无抵押贷款的利息比较高,如果贷20万元,一年内还清款项,每个月的利息为9000元,贷款前必需提前交4000元手续费,另外要交上半年的利息,而且双方不签订合同。随后,记者以利息太高为由转身离开。
这时一名中年妇女上前表示自己也能办无抵押借贷业务,利息要低一些。跟着这名中年妇女,记者来到小西门附近,约见了这名中年妇女的上线,同样是20万元的全年贷款,对方开出的月息是8000元。记者问该公司是否接受存款业务,这位上线回答说接受,月息是2%。同时,他介绍说,该公司长期办理各类存款、外汇兑现、典当业务。对于更为详细具体的内容,这名上线则闭口不谈。记者注意到,在谈话过程中,这位上线不停地接听电话,谈话内容都与借贷有关。
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从2007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样本(293户农户样本和110户其他样本)监测情况来看,样本规模共发生借贷额274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倍。从期限和利率水平来看,主要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主,占比达到89%。全区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增大,利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赵若成律师:凡是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包含利率本数)就属于高利贷。根据央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的贷款利率为7.29%,而民间借贷的高息部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大多在公民之间私下进行,初始阶段往往不被他人所知,执法机关无法预知,待到矛盾出现后,借贷方往往已是举步维艰,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链接
民间借贷应疏不应堵
早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5年年会上,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就表示,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民间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童海保的关注。今年3月召开的人代会上,他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应明确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综合《新京报》、《新华网》
借来的证件骗贷600万
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支付好处费为诱饵,通过借来的证件骗贷近600万元。马兆平等人钻了怎样的空子?
替人帮忙初尝“甜头”
事情可以追溯到几年前。
2001年12月,马兆平的一位宁夏老乡想买一辆车,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同时又不是本地户口,所以无法办理贷款。他找到马兆平,请他帮忙。
马兆平找到有本市户口的于军(化名),提出向其借用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并告诉他,只需到银行签个字,并许诺2000元好处费,于军动了心。马兆平为于军准备了假的收入证明材料。
于军办理了贷款手续,马兆平的老乡将车开回了家,并将每月的按揭款打入马兆平的爱人账户里,共计138200元。
尝到甜头的马兆平一发不可收拾,陆续骗取多名拥有乌市本地户口居民的身份证明。据马兆平交待,他们每“帮助”一个人贷款购得一辆车,就可以挣好处费4000元,几年间共按揭贷款“购买”了50辆车挣了18万元左右。不仅如此,他还与部分汽车销售员以及一些汽车挂靠单位串通,让销售员或这些单位提供当事人假的收入证明,以达到蒙骗银行的目的。
经警方调查核实,马兆平等人骗贷的金额高达599万余元。
保险公司成受害者
马兆平等人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为何“屡骗不爽”?
2002年12月,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及马兆平所“购买”车辆的销售公司达成了一项保证保险业务的合作协议。协议中三方约定:如有客户不能一次性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货款,银行可向其提供车辆消费贷款,而保险公司则为客户提供分期还款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若客户未能按时还贷,保险公司将在规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马兆平知道,只要通过了保险公司和销售公司这两关,银行的贷款就“基本”没有问题了。利用这一空子,马兆平于2003年6月故技重施,“借”本市人秦勇(化名)的身份证,以其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证保险协议,随后从某银行顺利贷得22万余元。可不久,原本应按月归还的贷款却连同卖出的车一起,都没了下文。
2004年6月24日,保险公司向银行进行了赔付,本息共计7.8万余元。
2005年8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兆平等三人的刑事诈骗案作出判决:马兆平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保险公司为要回已支付的7.8万余元,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秦勇与销售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并请求判令银行返还给自己先前支付的7.8万余元。[page]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户资信的好坏及真实与否、是否存在大的风险等情况,保险公司和销售公司应当“最为明知”。而导致马兆平贷款诈骗得逞,保险公司和销售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7年10月15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出借证件引来官司
据该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介绍,早在今年3月份,该法院就已经接到一起由此刑事诈骗案引起的民事合同纠纷。
与此案所不同的是,原告方是另一家保险公司,被告则是向马兆平提供自己身份证并在三份协议上签名的一个本地人。
凭着此人的本地户籍证明以及个人签名,马兆平顺利地从另一家销售公司提走了一台价值数十万元的大型农用机械设备,同时,他还获得了银行的贷款以及保险公司的担保。设备到手后,马兆平转而将其交付给了实际的购货者,可不久,这个购货者就连同到手的设备一起“人间蒸发”。
由于没有人继续归还贷款,保险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了这笔钱。该保险公司将那个本地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该农用设备,并偿付自己支付给银行的贷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随即提出了上诉。
该法官表示:不少人还没有意识到出借身份证或户口证明等问题的严重性。身份证是个人的身份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应当随意转借或出租的。如果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势必将由签名确认或登记者来承担,因而,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出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有偿,这样的“忙”还是少“帮”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