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的具有债权担保作用的货币。表现在给付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的特征具体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工程合同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如已签订工程合同,则一般合同中会对定金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定金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是银行转账,还是开具支票等形式,如果定金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或者支票支付的,则是否有收条并不影响定金性质及定金已支付的事实。当然,在支付定金后,如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要求对方开具收据,后续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开收据或者发票。
如支付定金后尚未签订工程合同,则签订工程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合同中添加定金条款,就定金已支付的事实进行表述。
2、对方如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如由对方经办人签署的,则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合同定金没打收条怎么办的相关的律规定。工程合同一般来说都是标的额比较大的,所以在签订相关的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然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