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理自己民事行为的前提必须合法,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也必须合法。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物系被司法查封的房产,在审理中,合同双方一致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该调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故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生意人高先生因投资需要,与李先生夫妇协商,决定购买李先生夫妇及其公司名下位于浦东、闸北的8套房屋。2012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高先生以1000万元的总价收购李先生夫妇及其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协商中,高先生被告知房屋上有900万元银行抵押登记并承诺房屋首期转让款将专项用于清偿银行抵押,并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注销抵押登记。随后,高先生按约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购房款900万元,给对方用于清偿银行抵押。
事后,意想不到的事,李先生夫妇却告知高先生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操作步骤。高先生也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的相关房屋信息资料证实了对方的说法。
房屋买卖不成,高先生非常懊恼,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高先生认为,自己与李先生夫妇及其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经备案登记亦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因对方违约行为致合同剩余条款搁置履行,为此要求李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将系争房屋予以转让,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而针对高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夫妇及其公司辩称,同意将系争房屋予以转让,协助高先生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在审理中,高先生与李先生夫妇均一致要求法院来主持调解,以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案中,系争房屋均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故系争房屋属禁止转让,在此情形下,原、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意思表示受到法律限制,审理中,原、被告要求法院来主持调解,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调解协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