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温某诉郭某担保纠纷一案,郭某曾是温某的老师,温某也一向很尊敬这位老师,可就因担保,如今两人却视同陌生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5月5日,孙某因投资所需,由被告郭某出面担保向原告温某借款35760元。当时孙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使用期,被告在借条上签字作了担保。约定期限届满后,孙某偿还了5800元,尚欠29960元未能偿还。
庭审中,被告郭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自己也确实担保了,但借款已还清,主债务人孙某和原告温某重新打了一张借条,该张借条自己没有签字,所以不应偿还孙某未偿还的借款。但郭某对于他辩称的主债务人和原告重新打的借条,没有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为孙某向原告借款35760元提供担保,有孙某所立借据及被告郭某签名为凭,该借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故郭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孙某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某借款29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