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合同才生效,但最后只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认识,只要公司加盖公章,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视为担保有效。主要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是他们的决议不像上市公司那样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故不具有公示效力。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手续的要求会宽松些。只要有公章加盖,或者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办理业务的经理签了字或者加盖公章的,凡是具有其一项的,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构成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均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签字与名章其效力应当等同。除非公示或登记的签字还是以加盖名章为准,为双方所明智的,如操作不符合规范,则要考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能够为双方所明知的,如操作不符合规范,则要考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能够得上,则为无效,否则为有效。国际上流行以签字为准,而我国通常认公章,基本上是以公章加签字的形式,因为这样属于法人意思表示范畴,不属于功法调整范畴,难以确定具体上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司法掌握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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