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

更新时间:2019-06-2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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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8岁的竹某向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记明:竹某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竹某,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竹某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6年3月,竹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

58岁的竹某向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证记明:竹某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竹某,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竹某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6年3月,竹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50元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 请问: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 解答人:这里涉及到重大误解问题。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根据规定的,竹某的情况即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5份=715元。竹某所持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且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的确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已经构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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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
作为保险合同,也叫保险条款,在签订时应该特别注意审查的内容有四点:告知条款,告知条款中规定的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保险责任换个角度就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免责条款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的情况。 理赔条款。
保险合同主要订立的形式
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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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华律师
季志华律师
36分钟前
你好,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的诉求是什么呢?建议与嫂子协商解决,说明你的想法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3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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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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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钟前
这不构成价格欺诈,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建议收集证据向监管部门举报。
质量负责人通常属于企业关键岗位,需符合《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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