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何受益不可抗辩条款

更新时间:2019-06-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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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周一招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先从

    -每周一招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很多读者来电表示对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从这项条款中得到什么好处。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2000年8月,投保人张先生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先生年缴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先生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先生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而投保人却不知其中的奥妙。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

    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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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保险不可抗辩性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经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
续保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吗
保险续保的方式有三种: 1、另订新的保险合同; 2、按原条件订立“续保证明书”; 3、将收取续保费的“续保收据 作为续保的凭证,一切条件按原保单。 续保是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在办理续保手续时,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或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做其他变动。 我国保险业务的续保工作,一般由保险公司于原保险合同期满前通知被保险人, 根据当时投保财产情况和需求,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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