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车辆不赔案
更新时间:2019-06-27 1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张某将电动车放到一家车辆修理店门前,让店主帮忙照看,不料车辆丢失。今天,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店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9日上午约9时许,张某将自己的电动车送到李民的修理店修理。当天上午约10时许,李民将车修好,张某
张某将电动车放到一家车辆修理店门前,让店主帮忙照看,不料车辆丢失。今天,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店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9日上午约9时许,张某将自己的电动车送到李民的修理店修理。当天上午约10时许,李民将车修好,张某付了修理费领车。因张某还要去逛街,便将车停放在李民的铺面门旁边,并问能否帮他看车,李民答应帮忙照看。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之后,李民一直在店铺干活,没有离开过现场。中午12时许,张某前去领车,发现车辆丢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民为张某保管车辆为无偿保管合同,其目的只在于为来修车的客户提供停车的场所,在自己方便的时候帮看管车,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客户车辆丢失的风险。李民在本案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有关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实体法
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1、车辆保管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订立保管合同的事宜达成一致;
3、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